《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部分 总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的修订发布,是海关总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全面推进“五关”建设、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成果。
一、修订必要性
进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最早始于1999年,2002年首次发布施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2009年,根据首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组织修订原《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2012年5月1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正式施行,通过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源头管理”,对保障输华食品安全和推动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已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一是未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规定;二是对注册申请事前审查过多而事中事后监管不足,不能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大量境外企业申请的工作实际;三是针对不同类型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措施差别化不明显,“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导向性不突出。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条文由原来的23条变为28条,分为“总则”、“注册条件与程序”、“注册管理”和“附则”四个章节。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定。
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由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列明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第二条、第四条),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
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第七条、第八条),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第九条)。此外,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第六条)。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第五条);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
(四)明确境外主管当局审查推荐和监管责任。
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在向海关总署推荐企业注册前,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再推荐注册(第八条)。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明确境外主管当局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明确“申请方”责任。
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六)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总结前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经验,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增强相关条款可操作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相应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将“储存”改为“贮存”,明确本规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第二条)。
三、修订过程
2019年7月,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正式启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修订工作,成立修订起草小组。修订过程中遵循立法工作要求,广泛征求并认真听取海关系统及社会意见,吸收和采纳合理建议,较全面地掌握了境外企业注册管理的现状问题、企业诉求以及改革需求。
2019年8月至11月,商定优化完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的总体思路。
2019年11月26日,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内各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12月6日,广东分署及11个直属海关反馈53条意见,海关总署署内相关司局反馈7条意见。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相关各方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及书面反馈等形式,提出相关评议及修改意见建议共514条。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起草小组根据海关总署署内相关司局、海关系统内以及社会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580条意见,对照条款逐一分析研究,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经采纳各方合理建议,多次内部讨论完善,梳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送审稿)》,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部门进行立法审核。
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海关总署根据世贸组织(WTO)透明度相关规定,完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向WTO公告评议。对欧美、亚太等12个国家(地区)14份评议意见,海关总署组织研究并进行了书面答复。
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正式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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